2011年全国大选,阿裕尼集选区选情激烈,当时还健在的李光耀先生提出“懊悔论”,可能反而使杨荣文等人流失选票。杨荣文事后解密,李光耀向他道歉,说帮了倒忙。杨荣文则认为选民要反对党来制衡政府是成熟的民主社会的特征,大势所趋,非战之罪。
现在回想起这段不久以前的往事,不期然想起孙中山“天下大势,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悲壮之情。
国家发展部根据2015年2月农历新年前出炉的总检察署(AGO)的审查报告,认为工人党管辖的阿裕尼后港榜鹅东市镇理事会(AHPETC)理财不当,入禀法院,要求高等法庭准许国家发展部委任独立的会计师来监督和共同管理市理会的财务。第一轮交锋在5月开庭,法官罗赐安(Justice Quentin Loh)下判时表示在法律程序上,国家发展部没有起诉市理会的权力,因此败诉。不过如果建屋发展局和居民认为市理会并没有做好分内工作,他们可以提出法律诉讼。
接下来,国家发展部连同建屋发展局提出上诉,并要求提前过堂审理。2015年8月3日的上诉庭上,负责审理的三司花了许多时间来请教双方律师有关法官在市镇理事会法案的权限,法官是否有权力委任独立会计师监查市理会的财务等。
三名承审法官包括梅达顺大法官(Chief Justice Sundaresh
Menon),上诉庭潘文龙法官(Judge of Appeal Andrew Phang),上诉庭赵锡燊法官(Judge of Appeal Chao Hick Tin)。
经过四个小时的听证,三司无法作出定论,择日裁决是否批准国家发展部的上诉。此外,三司也有待决定,建屋发展局能否与国家发展部“合并诉讼”,或由建屋局取代成为诉方。
回到从前:市理会的存在意义
这出活剧让我这号平民大开眼界,原来1988年成立市镇理事会时的相关法案并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法庭没有相关的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为依据,因此无法遵循合法的途径来审理。
由于多年来在职场上,已经习惯了详细阅读合约的条款与细节,作为谈判与签署合约的筹码,职业病态促使我去仔细翻阅了市镇理事会法案Town Councils Act (Chapter 329A)。
(Town Councils Act. 5 Aug 2015。图片来源: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回顾27年前将管理社区的工作从建屋发展局(HDB)分割出来的时候,市理会跟HDB之间已经存在着许多灰色地带,经过多年的磋商才逐渐理出头绪。还没达成共识之前,双方都曾经互相推卸责任,而遭殃的则是首当其冲的平民。最简单的例子就是组屋外墙渗水,到底哪个法定机构应该负责?当时怎么理都理不清,苦了有冤无路诉的居民。
关于组屋外墙渗水,我也曾经是受害者,祈求天公别在我家窗前下雨。还好老婆公关能力强,游走在HDB与市理会的官员之间。所谓见面三分情,防水技术不是问题,只要有财政拨款就好处理。折腾了一段日子后,外墙终于油上防水漆,我也不需要再过屋漏偏逢连夜雨的日子。
(组屋外墙漏水,解决的纯技术问题很简单,涂上一层防水漆就行了。但是一旦存在着双方都不愿妥协的灰色地带,就变得劳民伤财)
从前的集选区市理会都是纯白色的,现在的AHPETC市理会多了一重蓝天的色彩,肯定是当年设立集选区与市理会时无法预见的“准政治性”僵局。
说市理会为“准政治性”(quasi-political)是因为它自建国前已经是政治人物角力之地。1957年新加坡市议会选举,人民行动党夺得13个市议席(共32个议席),王永元出任市长。市议会是市理会的前身,负责管理社区但不参与立法,立法属于立法议会(国会的前身)的工作。两年后人民行动党在全国大选中胜出,取消市议会,从此管理社区的工作成为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
30年后市理会的模式死灰复燃,不过由当选议员负责运作。市理会法案第9节(Section 9)清楚阐明市理会主席必须是当选议员。至于成立市理会来取代部分HDB的职责,显然是政治考量,才会衍生出上一届大选的懊悔论之说。
法庭的权限
关于8月3日三司会审的过程,Bertha Henson and Wan Ting Koh作了相当中肯的分析。三司重复着法庭的权限的课题。三位承审法官似乎被模拟两可的市理会法案搞得有点头大,因此耐心地向代表工人党的市理会的刘比得(Mr Peter Low)以及国家发展部委任的政府律师甘淑君(Ms
Aurill Kam)咨询意见。
国家发展部代表律师表示只要法庭下令,准许他们委派独立会计师来共同管理工人党的市理会的财务,就会发放保管着的1400万元的市理会津贴。
诉方指出虽然市理会法案并没有明确的将法庭的权限列出来,法官是拥有相关权力的。由于1988年国会通过此法案时,无法预见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必须通过法庭来审理的状况,因此法案允许任何人申请庭令,迫使市理会执行职责。
这是根据第21节的条款:
“Where a requirement or duty is imposed on
a Town Council by this section, the Board or any person for whose benefit, or
for the benefit of whose flat that requirement or duty is imposed on the Town
Council, may apply to the High Court for an order compelling the Town Council
to carry out the requirement or perform the duty, as the case may be.”(Duties of Town Council, Section 21(2))
诉方律师认为法官不但可以发出庭令,还可以进一步安排独立的会计师来确保市理会的行为到位。
工人党律师则认为法庭只能命令市理会服从财务报告的准则,市理会法案并没有赋予法庭委任独立会计师的权力。
大法官认为如果根据诉方对市理会法案的理解,就等于赋予法庭无限制的权力,变成天底下任何事都可以管,这显然并非法律的存在意义。大法官表示:“我从(当年)国会辩论看不出有赋予法庭巨大权力,成为监管者……从国会的辩论中没有显示出,法庭拥有巨大、无限的权力,可以平衡并在某方面扮演监督和管理的单位。”(联合早报,2015年8月4日)
大法官甚至提出一个有趣的反向思考的问题:万一市理会不需要那笔政府津贴呢?政府是否会入禀法院,要求法庭判决市理会非接受政府发放的津贴不可?
三司认为到头来,国会通过法案前并没有讨论过万一市理会不遵从条规,法官可以怎么做;或者万一市理会破产,政府是否坐视不管,不伸手援助等。
实际上,市理会法案中明确列出可以对市理会执法的条款只有三条,其他的条款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 Section 24I (2)(a):违反电梯提升项目条规,最高罚款5000元。
- Section 33 (6A):滥用资金,最高罚款5000元。
- Section 38 (10):刻意对审计师隐瞒资讯,最高罚款1000元。
不完美中的完美?
在等待判决前,或许有两个要点值得思考:
第一是今年二月的国会上,国家发展部长许文远说他已经委任副手李奕贤先生提出市理会修订法案。半年过去了,为何修订本还不见踪影?
第二是市理会的运作模式与市理会法案都存在着许多可大可小的纰漏,尤其是交棒给另一个政党的时候就更加凸显了,许多不为人知的事件都逐一浮台。那么,无论哪一个选区,下一任议员和居民是否必须在这个还没修补(或是无法修补?)的现市理会制度下继续过日子?
从种种迹象以及过去三年的年度财政报告显示,AHPETC在接棒后的确很努力地建立起集选区的管理系统,不过就像当年市理会刚开始运作的时候一样,万事起头难。当时各个市理会边学习边建设,现在其他市理会都上轨道了,AHPETC的学习曲线就变得陡峻得多。
从这起准政治性的角力中,我们身为外人,看到的是AHPETC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但没有明显的草管钱财的迹象;国家发展部则认为事态严重,集合政府资源,置对方于死地。这是英文的good work 和 good will 的反射。
Good work表示工作表现优异,不会出差错。AHPETC所管辖的社区在日常运作上跟其他市理会没多大分别,如受访的居民所说,该清理的地方都清理了,该打扫的地方都打扫了,可惜财务管理的疏漏成为把柄,说不上very good work。但就如AGO的常年报告一样,许多政府部门一路走来并不完美,今年轮到国家发展部的NPark和人民协会被抓来开刀。
Good will 则表示良好的工作意愿。我们不排除每一个市理会服务居民的诚意,但由于牵涉到政治立场与动机,谁比谁优秀自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事态竟然发展到有些输不起的居民,竟然刻意不还杂费,这样的意识形态未免流于肤浅,不尊重民主的内涵。
角力战的最后结果将是来临的大选中谁入主市理会,是杨荣文口中的大势所趋,还是存在着变数?相信good work 和 good will将是重要的考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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