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的最终裁决
城市丰收教会失信案的最终审理裁决于2018年2月1日上午出炉,最高法院上诉庭以潘文龙法官(Andrew Phang)为首的五司经过半年斟酌,宣判时表示,城市丰收教会六名被告不能被视为职业代理(Agent),因此不构成严重失信罪。五司维持高等法庭的原判,没有加重创会牧师康希和五名副手的刑罚。
对城市丰收教会而言,这是一份贺年大礼。
根据2月5日律政部长尚穆根在国会上所言,1976年高庭裁定公司董事郑春华(译音)触犯严重失信罪,根据刑事法典第409节条文(penal code 409)下判,当时“公司董事”被认定为该条文中的“代理”。此后40年来,法庭对这项条文所采取的立场有了明确定夺,在至少16起有撰写判词的案件中,法官都沿用了郑春华案件的判例。
去年4月的城市丰收案,高庭推翻了1976年的判例,三司是在二比一的情况下改用刑事法典第406节,以较轻的失信罪名给众人减刑。如今最高法院上诉庭也同意这个看法。上诉庭解读,“代理”应为职业代理,即保险经纪和房地产经纪等,不包括公司董事。
(新加坡维护法律的最高执行机构:左为前最高法院,右为现最高法院)
第406-409条文
我们不妨先看看收录在PENAL CODE (CHAPTER 224) 的失信罪条文 (Punishment of criminal breach of trust): [1]
406. Whoever commits criminal breach of trus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7 years, or with fine, or with both. (第406节:任何人触犯失信条例,将处以最长7年徒刑,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407. Whoever, being entrusted with property as a carrier, wharfinger or warehouse-keeper, commits criminal breach of trust in respect of such property,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15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liable to fine.(第407节:任何人受委为承运员,码头管理人或仓库管理员,若触犯失信条例,将处以最长15年徒刑,并可被判罚款。)
408. Whoever, being a clerk or servant, or employed as a clerk or servant, and being in any manner entrusted in such capacity with property, or with any dominion over property, commits criminal breach of trust in respect of that property,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15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liable to fine. (第408节:任何书记或员工,或受聘为书记或员工,受委托为财产管理人,若触犯失信条例,将处以最长15年徒刑,并可被判罚款。)
409.Whoever, being in any manner entrusted with property, or with any dominion over property, in his capacity of a public servant, or in the way of his business as a banker, a merchant, a factor, a broker, an attorney or an agent, commits criminal breach of trust in respect of that property,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life, or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20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liable to fine. ”(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受委托为财产管理人,不论是公职人员、银行家、商人、管理人、经纪人、律师或代理人,若违反对该财产的信托,将处以终身监禁,或者监禁最长20年,并可被判罚款。)根据这些条文,职业代理可在第409节条文下被治罪,监禁期可达20年,甚至终身监禁;一般员工若监守自盗,可在第407节或408节条文下被治罪,监禁期最长15年;至于公司董事只能以第406节条文的一般失信罪来提控,罪成的监禁期最长7年。
尚穆根阐述政府的立场,一个机构的高层和董事获得更多信任,同时拥有更大的决策权支配机构资产,罪罚理应比普通员工重。
城市丰收案的裁决凸显了现存法典的严重漏洞。
“原意图”(original intent)
过去在职场上,我曾经参与过多份合约的谈判工作。当对某些文字的解读出现瓶颈的时候,往往以“原意图”(original intent)为依据而达到共识,避免卷入繁杂而又劳民伤财的仲裁与诉讼程序。
我以一般常识来理解第409节的“代理”和没出现过的文字“公司董事”。世俗的观念是董事身居高层,“代理”一家公司,被赋予最高的权力与回报,自然必须负起最大的法律责任,简单地说就是问责与担当。不过,一个半世纪前英国制定这套法律的时候,并没有“公司董事”这样的职位,那“代理”的“原意图”不可能包括公司董事。根据维基,到了1906年,英国上诉庭才明确地提到董事的权力,日后再经过多年持续改进。[2]
此外,第407和408节都列出各项职位,公司董事亦不在其中。惟有第406节的“whoever”(任何人)像一棵常青树,任何时候都用得上。
这就是现有的法律条文对公司高层与董事的约束力所存在的缺陷。
若根据城市丰收案的判例,过去40年来,至少16起公司董事的刑期可能被误判了,也就是坐冤狱了。
对城市丰收案的被告而言,这就是报章所形容的“过时法律救了他们”。
民间的道德标准与立法机构的时差
针对这起事件,所谓公道自在人心,民间觉得法律并不代表公义,于是通过各种途径来表达心中的不满,那是人之常情。有公众人士修改了《联合晚报》的大标题,以“行动党律师救了他们”为题在面簿群组散播开来;有人公开指责法官给富人轻判;有人称法官是基督徒所以格外仁慈等,这些都是对裁决的情绪发泄。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还是理智的,不像上世纪50年代的玛丽亚事件那样反应极端。
至于“行动党律师”,那是因为负责为康希辩护的是执政党议员唐振辉。“行动党律师”引起了尚穆根与总检察署对“藐视法庭”的关注,总检察署甚至致函给当事人。从前没有网络的年代,大家在咖啡店高谈阔论,褒貶时事,如今网民将聊天群组当作從前的咖啡店,茶杯里的风波照理沒必要提升为国家大事。该网民篡改联合晚报的封面,才是最大的致命伤。
回顾城市丰收案余波,唐振辉为答辩人打官司,那是执行他的律师专业,跟“行动党”是两回事。高庭法官的判决乍看之下似乎不合情理,但百多年前英国制定第409节条文的时候,公司董事确实还没有出现,那么,此条文还能成为当下裁决的依据吗?
高庭法官是执法人,不是立法人,所以顺水推舟,将检讨条文的责任推回给国会。更值得关注的,是如何有效地全面修订不合时宜的新旧条文,而不应只限于第409节。
[1] PENAL CODE (CHAPTER 224), https://sso.agc.gov.sg/Act/PC1871#pr406-, https://sso.agc.gov.sg/Act/PC1871#pr407-, https://sso.agc.gov.sg/Act/PC1871#pr408-, https://sso.agc.gov.sg/Act/PC1871#pr409-. Accessed 6 February 2018
[2] Board of directors, Wikipedia. https://en.wikipedia.org/wiki/Board_of_directors#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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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这次的高庭上诉案虽然政府输了,但却赢了人民对司法独立的伩任。五司的判词里把司法,立法解释的清清楚楚,让一般人上了一堂法律课。我有一位朋友向来都对新加坡的司法独立有些置疑,起因是好多年前牵涉到反对党人士的诉讼,他一直認为法官倾向政府;在当时好一些人也有这样的看法。但这次判决后,他告诉我他现在相伩我国的司法是真正的独立,法官不听命於政府。
相信五司作出最终判决时,已经考虑过社会人士的反应。与其持续使用过期的法令,不如让国会正视立法的职责,这是长痛不如短痛的做法。这是可敬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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