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蜜是新加坡19世纪的经济作物,虽然对经济整体而言含金量不高,但已使到好些人发达起来。经济作物的概念可以“换位思考”,它支撑欧洲工业化,对欧洲的经济贡献远远超过本地。令人诧异的是,甘蜜并没有完全在本地消失,只是我们忽略了它。
读书的时候没有接触过“甘蜜”这个名词,只知道新加坡种植过橡胶树、黄梨等曾经让人致富的作物。认识甘蜜还是十多年前参与国家博物馆的导览活动的事,实际上展示甘蜜的小房间不在主要走道,除非刻意为访客介绍,否则通常都会错过。
有趣的是大中华区的访客往往误解甘蜜为蜜枣、蜜柑、蜜糖、蜜糖酸柑等。解释这种百多年前的天然揉皮染色品可不容易,19世纪中叶的甘蜜园占据新加坡20%的土地更像天方夜谭,更何况“甘蜜”是个外来词,从Gambier演变为潮州话,写成中文“甘蜜”后用华语念出来。
本地也没有多少人知道甘蜜,近几年来陆续发表了一些相关文字,也带人看过本地的甘蜜树和甘蜜花,才引起一些人对甘蜜的好奇。
海峡殖民地的文献
根据海峡殖民地的文献,两百年前开埠年间,皇家山周遭已经有甘蜜园:
《Letter from W. Farquhar, Resident, to Lt. L. W.
Hull, Secretary to the Lieutenant Governor(Raffles), dated 23, X X.1822.
Vol.L11, Straits Settlements Records》:
在建立之初,清理皇家山(Government
Hill)北边的实利基地区时,发现其西边有一个华人种植者所开辟的甘蜜种植园。
在我们开辟新加坡之前,皇家山西侧的区域內,已有一个华人的甘蜜种植园
《Letter from W. Farquhar, Resident, to Lt. L. W.
Hull, dated 28, ⅩⅩ.1822.》:
在我们开始建立英属殖民地之前,天猛公已经同意将一些空地授予好几个马来人和华人开发,约有20个种植园已着手开辟。
《Straits Settlements Records》Vol.L6:
1822 年5 月10 日,陈银夏(Tan
Ngun Ha)将他在英属殖民地建立之前,于史丹福山西侧所开辟的甘蜜种植园,卖给柏尔上尉(Captain
J. Pearl)。
陈亚路同一天将位於史丹福山西南边的甘蜜种植园卖给柏尔上尉。
1822 年5 月13 日,王端(Heng Tooan)亦将位于史丹福山东南面的两个甘蜜园卖给柏尔上尉。
甘蜜种植业走向高峰
开埠时期种植甘蜜主要是当成食材,1830年代中叶,欧洲专家发现甘蜜所含的单宁酸(tannin)为欧洲的橡树的8倍,而且价格便宜,可用来揉皮染色。甘蜜的工业用途被发现后,种植园主发现有利可图,纷纷全力发展甘蜜种植业,甘蜜园从市镇往郊外森林延伸。
1835 年,佘有进在里峇峇利路、武吉知马路、汤申路一带购地,种植甘蜜和胡椒。之后,今亚历山大路、女皇镇和实龙岗路一带也分布着种植园。
1840 年代,廖內群島发生华人私会党暴乱,其中有部分华人在潮州人Neo Liang Quan 的带领下,在实里达河建立据点。这是最早有华人踏足义顺地区的记录。船民实里达人(Orang
Seletar)是实里达河最早的住民,地盘不断缩小。随着实里达机场和实里达岛的开发,他们多数迁徙至柔佛南岸。
砍伐森林也是人虎相斗,争夺地盘的时候。1930年,新加坡最后一头马来虎在蔡厝港被打死后,新加坡的另一“原住民”老虎完全销声匿迹。
甘蜜业没落
新加坡甘蜜业逐渐走向没落之路始于19世纪下半叶,本地因素包括森林受到砍伐之后,烧制甘蜜的木材越来越少;修订后的土地法规定园主必须购买土地并缴交常年地税,加重种植成本;甘蜜的价格随着集成染料的出现而下滑,使到整体出口含金量本来已经不高(少过3%)的甘蜜失去经济效益。
虽然如此,清朝官员李钟珏的《新加坡风土记》指出:“自柔佛以上,各国港口繁多,俱产(胡)椒(甘)蜜。华人之散处各港者,实数十万。大都占地为园,名曰园主。每一港推园之最大者为港主。叻中富商,设号各港,以收椒、蜜,路中国花、米、丝、茶等项坐庄者然。…潮商多业椒、蜜,…乌椒每担二十一元,白椒四十一元,甘蜜四等,自十一元至六元。”可见新加坡依然转口外销甘蜜,并没有跟甘蜜脱节。
柔佛方面,1873年为实行多年的港主制度正式明文立法,1885年大君阿布巴卡正式成为苏丹,形成一股吸引新加坡华人“北漂”的力量,尤其是法制的港主制度。1885年的地图显示,新加坡的甘蜜园只剩下北部和西部三个小地区。
当时的“北漂”真的是漂洋过海,必须乘船到柔佛海峡对岸。1923年新柔长堤落成后两地才能通过陆路互相来往。
目前新柔两地有迹可循的共同港区包括陈厝港(陈开顺)和巫许港(巫许阿鲁),这两个港区的新加坡地理位置为现兀兰/马西岭。它们于19世纪末消失的时候,分别于柔佛的地不老河与永平保持着生命力。
土地法
关于对本地土地开发影响深远的《土地法》,发展过程是这样的:
1823年,第二任驻扎官克罗福推出永久土地使用权(tenure),吸引民间在两年内开垦所得土地,但民间没有产权(real
property rights)。
1830年初,殖民地总督浮尔顿实行可更新的租契制度(renewable leases),不论是市镇或郊区,必须申请15年的租契,每15年更新。第一张的费用1英亩1西班牙元,第二张(续约)不超过3元,第三张不超过6元,第四张不超过10元。此外必须还地税。由于殖民地政府无法深入郊区,因此郊区的甘蜜园主不受管制,成为受惠的种植者。
1837年修订法律,推行租约20年,续约30年。种植物收成时,也就是即将归还土地的时候,园主的商业利益不大。
1844 年,土地持有者必须购买产权(title-deeds),解决种植者经常发生的地界争端。由于税率高,甘蜜胡椒种植园主利润减少,于是纷纷抗议。实际上虽然划分地界,争地盘的事件并没停止,连义兴的老大陈开顺的陈厝港员工都被欺负,真是太岁头上动土。
1846 年3 月26 日,义兴公司陳德海(Tan
Tek Hye)要胁政府,带领4千多名员工,渡海前往柔佛。
1855 年,佘有进、曾亚六(曾厝港)等人向总督请愿,要求降低地价不果。
1850 至1860 年代兴起迁往柔佛开垦的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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