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法院首席地方法官施奇恩(See Kee Oon)引用刑事法典第409节(penal code 409),也就是较严重的失信罪名来下判。
控辩双方都决定上诉。去年9月,最高法院法官赵锡燊(Chao Hick Tin)、高庭法官吴必理(Woo Bih Li)和陈成安(Chan Seng Onn)三司会审,处理這起上诉案。
2017年4月7日,三司宣布判决,其中两名法官(赵锡燊,吴必理)认为控方无法证明康希等人为控状中的“专业代理”(也就是刑事法典第409节中的“代理人”(agent)身份),因此第409节的门槛过高,在二比一的情况下改用刑事法典第406节(penal code 406),以较轻的失信罪名给众人减刑。
由于根据不同的法典,康希可以从原判的坐牢8年缩短至3年半,其他五人相应减低惩罚。
根据法庭程序,上诉至高庭是控辩双方唯一,也是最后一次推翻判决的机会。除非他们能说服最高法院上诉庭,指出这起案件涉及“公众利益的法律问题”(questions of law of public interest)。
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一向来严词勒令,维护法庭的利益,不过这个案例他改变了语气,表示每个人对判决可以有各自的看法,但请别侮辱法官。他甚至表态,上诉判决可能对其他案件,包括公司董事涉及的贪污案,有着严重的影响。
过了一个周末,4月10日,控方提出刑事仲裁(criminal reference),把案件提交最高法院上诉庭。这意味着马拉松案件还有后续。
(维护司法公正的最高法院)
刑事法典第409节和第406节
改变判决的是所引用的刑事法典第409节和第406节。那么什么是刑事法典第409节和第406节?
第409节:
Whoever, being in any manner entrusted with property, or with any dominion over property, in his capacity of a public servant, or in the way of his business as a banker, a merchant, a factor, a broker, an attorney or an agent, commits criminal breach of trust in respect of that property,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life, or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20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liable to fine.
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受委托为财产管理人,不论是公职人员、银行家、商人、管理人、经纪人、律师或代理人,若违反对该财产的信托,将处以终身监禁,或者监禁20年以下,并可被判罚款。
第406节:
Whoever commits criminal breach of trus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7 years, or with fine, or with both.
任何人触犯信托条例,将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275页的国家法院书面判决报告
追溯城市丰收教会失信案,国家法院审讯历时140天,一路来都以创办人康希牧师(Kong Hee)的妻子何耀珊(Sun Ho)的天文数字唱片制作费为焦点,这场官司正是因为她的歌唱事业而引发的。
十多年前,亚洲新闻频道的“今夜新加坡”节目中(2003年1月17日),商人方瑞家指责教会利用教友参与MTV亚洲音乐奖票选活动,拉票支持何耀珊,并强迫教友购买何耀珊的音乐专辑。方瑞家也指责康希挪用教堂基金来打造何耀珊的事业,并经常公开赞美何耀珊,制造个人崇拜。电视节目播出后,各大报章都跟进报道。
城市丰收教会要求方瑞家公开道歉,方瑞家于一个星期后在《联合早报》和《海峡时报》上刊登了各半版向康希夫妇以及城市丰收教会的道歉启事。不过,他的言论引发了连锁效应,康希在圣淘沙拥有千万元豪宅,一家人在好莱坞居住月租2万余美元的洋房等,都成为追踪的话题,最后导致今日的结局。
1989年由牧师康希等人创办的城市丰收教会是一间新教教会,它是新加坡最大独立教会,有超过两万四千名会友,其中不乏专业人士,可见康希超强的精神领袖魅力。
正因如此,吸引了我详细地阅读275页的国家法院书面判决报告[1]。至于如何以复杂难以审核的方式来转动资金,这里就省略了:
法庭文件指出,康希和其他五名被告挪用(misappropriate)2400万元教会基金,用来发展何耀珊的歌唱事业,计划失败后挪用教会的另外2600万元资金来掩饰。六名被告通过资金转移和做假账等方式,总共欺骗了5000万元(第7段)。
控方所提出的证据显示六人只是挪用资金,但并没有为自己创造不当的经济利益(第94段)。
何耀珊作为一名流行歌手,的确有些成功,但康希刻意放大她的知名度与成就。虽然明明知道何耀珊的唱片滞销,亏了大本,但还是刻意制造出畅销歌手的形象。康希动用教会基金来打造何耀珊的事业,但竟然说她辉煌的事业跟教会无关,另一方面却“命令”教友购买何耀珊的唱片(第312段)。
法官不相信被告认为何耀珊的唱片真的会为教会带来收益,投入的巨额款项是虚假投资(第393段)。
康希以外的所有被告都认为,既然没有打算对教会造成永久损失,他们就没不诚实地造成不当损失。这种想法是建立在他们对教会的爱,对康希毫无怀疑的信任和相信跨界计划会成功。因此,他们自己说服自己,暂时使用教会的基金来用作教会的用途,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是允许的,尽管他们知道并非如此(第187段,第284段,第477段,第501段)。
为什么刑期会有这么大的差别?
有人作此比较:仁慈医院的明义法师失信5万元公款,后来悉数填补,但还是被判坐牢10个月。这5万元跟康希的失信款额相差千倍,但为何刑期不成比例?
此提问是在找寻相关案例与判例,是很正常的。同样的,法官裁决时,也会作出相应的行动。
我“家婆”(多管闲事)一下,重新翻阅了旧资料,发觉明义法师被起诉的除了失信公款与伪造付款单外,更严重的是触犯了慈善法令。负责审理的初庭法官卓永昌(Toh Yung Cheong)认为,仁慈医院的钱来自卫生部和公众捐款,用来帮助病人和贫穷者。明义虽没直接从中获利,但他准许一个与他关系密切的人,向仁慈取得5万元贷款,用来装修香港的屋子。
明义提出上诉,我进一步阅读了上诉庭的书面报告[2]。上诉庭法官郑永光(Tay Yong Kwang)强调明义法师虽然对社会的贡献非凡,但不能因此而罚款了事。他必须考虑到明义法师非法借贷公款给一个跟自己关系密切的人,也就是自己从中获益。法师在接受调查时隐瞒与误导当局,最终才归还这笔款项(第95段,第96段)。郑永光维持原判,但将刑期从原来的10个月减至6个月。
相比之下,明义法师所牵涉的是慈善法令,城市丰收教会于1992年注册为社团,1993年注册为慈善组织,因此六名被告不只是对教会背信,他们同样违反了慈善法令。
国家法院以第409节的20年的刑罚来酌情,判决康希入狱8年;上诉后,高庭两位法官对康希等人的“代理人”身份置疑,因此以第406节的7年的最高刑罚来酌情,判决康希入狱3年半,似乎都采取了中庸之道。
作为关心社会的公众人士,或许首先应该取得共识的,是(1)刑事法典第409节的内容,尤其是职位的定义;(2)教会是否应该以商业模式运作,有什么相关的监管体系。
或许最吊诡,悬而未决的,就是控方无法证明康希从失信巨款中直接获益,那康希到底有没有间接获益?间接获益是否同样受到法律的管制?
主要参考资料:
[1]: IN THE STATE COURTS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District Arrest Case No 23148 of 2012 and others
[2] Goh Kah Heng (alias Shi Ming Yi) v Public Prosecutor and another matter[2010] SGHC 167, Suit No: MA Nos 333 and 332 of 2009 (DACs 31694 and 31688 of 2008 and Others)
相关链接
4 comments:
城市丰收教会是一个注册的慈善组织,这也是为什么慈善总监在2012年就开始对它行进调查。见https://www.google.com/url?q=https://www.charities.gov.sg/Documents/COC_Press_Statement_on_CHC_9_April__2013.pdf&sa=U&ved=0ahUKEwinov6s1pvTAhWDUbwKHVZpD_kQFggIMAE&client=internal-uds-cse&usg=AFQjCNGkDAT4SHQcJLEHuoDD79_0-4qvdA
小强
对不起,是2010年就开始调查。
小强
谢谢小强的指正。已更正。
牧师,法师,神父 ….
我看到这些 ‘触目惊心’ 的 ‘神职’ 词汇时内心深处忽然掠过了一丝 ‘寒意’
根据世界各地的报导各国宗教正步向 ‘末落’,信徒人数锐减的 ‘困局’,
其来有自,绝非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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