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来最热气腾腾的新闻,莫过于现年46岁的印尼籍前女佣莉雅妮(Parti Liyani)沉冤昭雪的案件了。
“Parti Liyani v Public Prosecutor”(芭蒂·莉雅妮对检控官)案件源起于樟宜机场集团主席廖文良向警方报案,指前女佣莉雅妮偷窃他家的财物。2019年3月,国家法院的刘佩诗法官(初审法官)判定莉雅妮所面对的四项控状罪成,坐牢26个月。初审法官认为莉雅妮犯下偷窃罪是出于贪婪而不是需要,加上毫无悔意,因此必须加重惩罚。
莉雅妮不服判决,上诉案由高等法院的陈成安法官负责审理。2020年9月4日,陈成安推翻原判,全部控状都不成立,莉雅妮无罪释放。
国家法院两年前开审时,控方暂时搁下第五项控状。9月8日,控方主动撤销此最后一项控状。换句话说,经过4年的折腾,莉雅妮恢复自由身,终于可以回家了。
事发经过
2016年10月28日,在廖家工作9年多的莉雅妮突然被解雇,只有两个小时收拾行李,女佣代理安排莉雅妮马上飞回印尼。莉雅妮气在心头,扬言将向人力部投诉在廖家打工期间,被非法指示到廖文良的儿子廖启龙(Karl)的住家和办公室打扫。
廖家父子在开除莉雅妮两天之后报警,指莉雅妮偷窃总值超过5万元的财物(后来修改为约3万5000元)。
同年12月2日,莉雅妮回来新加坡时在樟宜机场被捕。
从初审到上诉,阿尼尔(Anil Balchandani)担任莉雅妮的义务辩护律师。高庭开审前,阿尼尔形容这是场艰巨的官司,官司历时10个月,涉及大量证物,对手是来自总检查署的团队和本地显赫的家族,而他连一个律师助手都没有。庆幸的是,历时3天的高庭审讯,获准将所有证物呈堂,而不是通过照片。这么一来,所谓昂贵的“贼赃”都以庐山真面目出现,包括老旧的DVD播放机、过时的珠宝、耳环、衣服、抹布、冒牌手表、破烂的名牌包等。
这些“失窃物品”多数是破旧和不值钱的东西,陈成安法官接受莉雅妮的解释,这些物件是她自己购买,或者廖家丢弃后捡回来的。
打官司的4年期间,客工组织情义之家(HOME)为莉雅妮提供住宿与人道援助。
顺道一提,受到新冠病毒疫情冲击前,本地有98万名工作准证(Work Permit WP)持有者,其中包括25万名女佣(Foreign Domestic Worker),28万名建筑客工,44万名其他职业的客工(人力部网站,25 April 2020)。他们因为家贫,通过中介前来异地谋生,情义之家这类非政府慈善组织为客工提供可依靠的臂弯,情形就像昔日下南洋的移民和宗乡会馆所扮演的角色。
Parti Liyani v Public Prosecutor [2020] SGHC 187
书面判词《Parti Liyani v Public Prosecutor [2020] SGHC 187》(PDF文件)可在高等法院的网站下载。我逐字阅读了使用浅白的文字书写的百页判词,了解到陈成安法官的思考模式稠密全面,明察秋毫后得出莉雅妮没有偷窃,反而是报案人心术不正的结论,抽丝剥茧的过程宛如包青天审案的现代版。
陈成安对警方的调查方式、起诉过程与初审法官如何得出结论深表关注,认为总检查署的调查程序出现严重纰漏,留下太多无法合理解释的疑点。初审法官忽视了此案重要的环节,就是被告莉雅妮有充分的依据向人力部投诉,若非她威胁说要这么做,廖家未必会报警。陈成安相信廖家担心莉雅妮真的去投诉,于是先发制人。此外,廖家指责被偷窃的物品都是多年前“被偷”的,而不是被解雇前。廖家是在发现莉雅妮的不满之后,马上将她开除,让她没有充足时间收拾东西以及向人力部举报。依此推断,廖家报警存在着不当的意图。
“芭蒂·莉雅妮对检控官”的主要人物与控状
廖家的关键人物包括廖文良(廖先生),妻子Ng Lai Peng(Mdm Ng),儿子廖启龙(Karl),女儿(May),儿媳妇(Heather),居住在49
Chancery Lane(汤申路一带的彰思礼巷)。2016年3月,Karl,Heather和他们的孩子搬迁到同一条路上的39号洋房。
经初审法官修改过的偷窃控状如下:
第一项(廖先生的物品):一台Pioneer DVD播放机(1,000元),一个褐色Longchamp包(200元),一个蓝色Longchamp包(200元)。
第二项(karl的物品):115件衣服(每件150元),一张被子(500元),3张床单(每张100元),一台Philips
DVD 播映机(150元),厨房餐具(300元),一个Helix手表(50元),一个损坏的Gerald
Genta手表(1万元,未修改前为2万5000元),两台iphone
4 手机与零件(2,056元)。
第三项(May的物品):一个江诗丹顿(Vancheron Constantin)皮带手表(价格不详),一个Swatch手表(75元),一对镶白色石子的银色耳环(150元),一只黄色耳环(75元),时尚配饰(400元),一副黑色Gucci太阳眼镜(250元)。
第四项(Heather的物品):一个紫色Prada包包(1,000元),一副有红色污渍的黑色Gucci太阳眼镜(500元)。
疑点:廖家有共谋的企图
判词指出,虽然莉雅妮在廖家工作已有9年,薪水从300元加到600元,过年过节也有红包,但并不表示主仆关系融洽。Parti曾经跟Karl因家务事起争执。
表面上,廖先生决定终止莉雅妮的雇佣关系,是因为他发现这些年来,家里的东西失踪了,他怀疑是莉雅妮干的,于是在国外吩咐Mdm Ng 处理此事。
Karl在两名女佣代理和Mdm Ng面前通知莉雅妮她被解雇了,莉雅妮要求Karl别遣送她回印尼但不得要领,于是生气地说Karl是个坏人,将会受到神的处罚。
Karl给莉雅妮两个小时的时间收拾行装,莉雅妮匆匆忙忙的将物品放在三个箱子里,要求Karl付款运回印尼。Karl原本不答应,但在女佣代理劝解下应诺了。
离开前,莉雅妮表示将向人力部举报,当时Karl和Mdm Ng都听到了。这是廖家报案前两天。
廖家说他们怀疑箱子里有偷窃物,于是自行打开箱子检查两个小时,并拍下21秒的视频。两天后(10月30日),廖先生从国外回来,跟Karl两人到警局报案。
12月2日,莉雅妮回到新加坡,在樟宜机场被逮捕。她不承认偷窃,解释有些物件是她买的,有些是给的,有些是丢弃的,有些不是她放进箱子的。
初审法官认为检控官的理由充足,相信“受害者”(廖家)的供词,因为他们能够辨认出哪些物件是他们的,说出物件的来源与价格,以及它们到底是丢弃的或是给人的。初审法官认为莉雅妮的供词不一致,莉雅妮甚至以为从不同人那里盗取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了。
陈成安不同意初审法官的看法,认为廖家有共谋的企图。莉雅妮到39号打扫,得到些许额外酬劳。Mdm
Ng表示共三次,每次付给莉雅妮20元,廖家也承认命令莉雅妮到Karl的办公室打扫两三回。莉雅妮则表示每可星期都到Karl的办公室打扫一回,长达约一年,每两三天的工作酬劳为10元,不过不一定有酬劳。无可争辩的事实是莉雅妮被令在49号以外的地方工作,已经抵触了人力部法令,成为廖家阻止她回来新加坡工作和向人力部投诉的动机。
初审法官认为廖家没有必要对付服务多年的女佣,廖家甚至补偿莉雅妮被解雇的损失以及答应帮她将物件运回印尼,可谓情至意尽。
陈成安不以为然,指出初审法官并没有根据莉雅妮表示向人力部投诉之事,进一步审理廖家是否有共谋的意图。其中一起争执是Mdm
Ng 令莉雅妮到39号洗厕所,莉雅妮拒绝了;另一起是莉雅妮拒绝为Karl煮食。被Karl通知马上革职时,莉雅妮说“我知道为什么,你生气是因为我不要帮你洗厕所。” 陈成安相信廖家知道莉雅妮不高兴,他也相信廖先生不会因为“物件不见了多年”而报警,而是为了阻断莉雅妮重返新加坡。
关于廖先生报警的第一份报告,陈成安进一步解说,廖先生列出的窃物包括500元的硬盘、100元的毛巾和1,000元的机件,后来这些物件都没列入控状。警方于12月3日前往廖家时,亦没有拍摄这些物件。可见报案的决定相当匆忙,警方也没有进一步求证。
疑点:检控官无法提供“同期证据”
初审法官指出莉雅妮回到印尼已经一个多月,如果三个箱子里的东西是属于她的,为何对箱子还没运到家里丝毫不感兴趣?更何况莉雅妮回来新加坡是为了找新工作,而不是找箱子。
陈成安认为此说法牵强,因为初审时完全没有确定将三个大箱子运到莉雅妮的家乡所需要的运输时间,就认定莉雅妮的反应是不正常的。
关于这三个箱子,陈成安的判词指出检控官无法提供“同期证据”。10月28日,莉雅妮将箱子留在廖家,29日廖家拍下21秒的视频。Mdm Ng 拍下视频后将莉雅妮的物件放回箱子,廖家的则取出来使用,这表示箱子里的原物件已可能跟其他箱子外的物件混淆了。视频无法确认百多件物品,过了一段时日,负责拍摄视频的廖家只能辨认出其中34件,其他许多指责莉雅妮偷窃的赃物都无从辨认。
此外,好些10月30日报警时所列下的窃物跟后来的控状有出入。虽然廖家10月30日报案,但警方迟至12月3日,也就是莉雅妮被逮捕后才前往廖家拍照。这段期间,警方通知廖家他们可以自由使用箱子里属于他们的物品,避免“再度受害”。直至2018年4月18日,警方才将箱子搬走。
疑点:印尼语和马来语是有差别的
在高庭审理上诉时,检控官表示应该以莉雅妮的口供书为准,初审法官就是根据莉雅妮的口供书正确下判的。陈成安不同意,认为初审法官并没有仔细考虑口供书的准确性。
被引用的口供书共三份:
第一份:2017年5月29日,2.45pm
至
7pm。
第二份:2016年12月3日,7pm 至 9.58pm。
第三份:2016年12月4日,1.44am
至
5.57am。
莉雅妮在接受警方盘问时,现场没有印尼语(Bahasa Indonesia)通译员,她也没有机会查看盘问时所提出的物件,而只是根据素质差的照片。警方录口供时使用混合的英语和马来语(Bahasa Melayu),而不是莉雅妮的语言印尼语。警方用英语念记录的口供,再以马来语转译。关于这一点,检控官说莉雅妮并没表示无法理解马来语,不过负责翻译的警员在庭上承认马来语和印尼语确实有差别,即使是同一个字,含义亦不完全相同。正因为如此,莉雅妮可能误解口供书的内容。
莉雅妮供证时回答,她并不知道可以要求印尼语通译员,她只是在本地工作的时候学会一些马来语,实际上印尼语和马来语是有差别的。
基于上述原因,陈成安质疑口供书的准确性。
疑点:每一件物品背后都有故事,你相信谁的话?
陈成安的判词进入为什么他相信控状中的物件不是偷的。以下是我在每一项控状中抽出一件物品,从中了解陈成安如何判断。
第一项控状是关于廖先生被偷窃的物件,就以Pioneer DVD播放机为例。莉雅妮表示,2012或2013年的时候,Mdm
Ng打算将这台坏的播放机丢掉,莉雅妮要求给她,让她带回印尼修理。检控官认定播放机没坏,Mdm
Ng亦没有答应给莉雅妮。初审法官认为问题不在于播放机的状态,而是莉雅妮说她是在没有获得准许的情况下取走这台播放机的。可是实际上,莉雅妮是说她获得准许,显然初审法官会错意了。
此外,由于印尼语和马来语的差异,口供书将莉雅妮所说的将播放机放在“箱子附近”记录为放在“箱子里”。
陈成安指出,如果DVD播放机确实已经坏了,莉雅妮的供词就可信;同样的,如果可以正常操作,Mdm
Ng的供词则可信。初审时,检察官接上HDMI电线,屏幕出现影像,莉雅妮看了之后,表示她现在才知道播放机可以操作。
在高庭处理上诉时,陈成安同意辩护律师的要求,将这台播放机带上庭,结果发现使用“光碟模式”时(DVD player mode),播放机出现“错误信息”(error message)。检察官承认在初审时,该播放机已经无法使用光碟模式,当时的影像是通过播放机中的硬盘播放的,初审时没将所有的实情告诉法官。
顾名思义,DVD播放机的主要功能就是播放光碟,既然证明了它不能播放光碟,那就是坏了,事实跟Mdm
Ng说播放机没坏刚好相反。由于廖先生没有修理坏物件的习惯,因此丢弃是可能的。
第二项控状是关于Karl被偷窃的物件,初审法官同意修改控状,让Karl在原来的120多件被窃衣物中取出其中7件,也同意修改Gerald Genta 手表的价格,从25,000元修改为10,000元。初审法官认为Karl是可信的,因此没有质疑为什么将这些衣物从原来的控状中取出来。
陈成安认为这些拿走的“证物”十分关键,可以证明Karl缺乏诚信度,譬如Karl辩称4件S体型的女装是他的,他有时候会穿女性T恤,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第三项控状是关于May被偷窃的物件,其中一件是2000年代初在上海购买的江诗丹顿(Vacheron Constantin)冒牌名表。May说她没丢掉这个手表,莉雅妮则说她是在May房间的垃圾桶捡的。既然各执一词,要辨别谁的话比较可信,唯有从手表的质地和是否原装来着手。
江诗丹顿手表专家在初审法庭上供证,指出该手表是假货,而且品质低劣。May也同意这只手表是在上海的街边买的,她也告诉检察官这是冒牌货。警员曾经将手表拿到ION
Orchard鉴定,证实不是原装货,因此无法估价。但是初审法官却觉得专家的话不可取,相信May并没有丢掉这只“名表”。
陈成安分析,2012年May“丢掉”这只手表的时候,已经是一名投资银行家,根据她的地位和家族背景,她不可能戴假名牌来贬低自己的身份,因此判定莉雅妮并没有撒谎。
第四项控状是关于Heather被偷窃的物件,其中有一个紫色的Prada包,Heather否认丢弃或送人。莉雅妮的口供说是在karl和Heather搬迁到39号当天,她在49号屋外的垃圾桶附近捡到的,不过初审时她说是在黑色的垃圾袋捡到的。初审法官认为“垃圾桶附近”和“黑色的垃圾袋”不一致,断定莉雅妮撒谎。
负责录口供的警员在庭上指出,莉雅妮在4个小时内回答70道问题,她不大可能记得全部细节。
陈成安认为不能单靠表面文字“垃圾桶附近”和“黑色的垃圾袋”来断定言词不一致,必须了解两者的含义都一样“是在垃圾堆中捡来的”。
陈成安认为Heather的说法不可靠,Heather说搬迁的时候根本没时间丢东西,没有黑色的垃圾袋,这是难以想象的。廖先生的供词说搬迁的时候制造了许多垃圾,跟Heather的供词互相矛盾。此外,陈成安在庭上看过这个Prada包,已经破破烂烂了。基于这些理由,莉雅妮的供词是可信的。
“芭蒂·莉雅妮对检控官”所折射的问题
有些精彩的语录是不可错过的:
莉雅妮(女佣):“虽然我出身贫穷,但我的父亲并没有教我偷窃,我的母亲也没有教我偷窃。”
阿尼尔(义务律师):“每一件物品都有它自己的故事,都需要解释。基本上,我们要说服法官的是,为什么会有人要偷垃圾?”
陈成安(高庭法官):“他(阿尼尔)详细分析了初审法官的判决依据,并就初审法官的错误判断提出反驳; 他一手处理所有这些事情,在此案的无偿工作中表现出莫大的奉献精神。”
廖文良:“在调查和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和我的家人都全力配合警方,在需要时录口供和提供证据。目前高庭已下判,我对我们的司法制度有信心,也尊重高庭的决定。”
人力部: 2018年接获莉雅妮的投诉后,已对廖文良发出警告。当局正同总检察署商讨,是否要采取进一步行动。
能力越强,责任越大(with great power comes great responsibility),本地的执法机构有很大的权力,他们如何负责任地使用权力来维护社会正义,让弱势群体和穷人受到公平的对待,而不是因人的社会地位而先入为主?
这起“芭蒂·莉雅妮对检控官”案件,初审法官选择相信廖家,上诉庭法官则相信莉雅妮是清白的。两名法官都是凭他们的推断来揭露“真相”,至于真正的真相只有莉雅妮和廖家最清楚。
如果莉雅妮早就放弃答辩,或者义务律师不想跟权势对抗而草草了事,或者高庭法官以初审法官的判断为依据,….结果是否成为一起冤案?又或者警方是否早就应该发现报案过程疑云重重,而不起诉莉雅妮?太多的或者值得省思。
主要参考资料
Parti Liyani v Public Prosecutor [2020] SGHC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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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omments:
写得真好,非常谢谢您如此详细中肯的文章分享。
感谢你分析的这么清楚。让我们对冤情有更多的了解
感谢你分析的这么清楚, 让我们对这冤情有更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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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家大少有钱在同条路买洋房,卻不舍得花钱雇女佣,这种有钱人的心态很难让一般市民理解。
看警方办案和检控方的草率,令我们这般小市民心寒。想想,小市民如遇到这种事,没钱请好律师,也没这么幸运遇到尽心尽力的义务律师,那八,九成是去蹲监狱了。
忽然间觉得我们的执法和司法部门好像变成了明朝的东厂和锦衣卫。
为甚麽外国法庭实行陪审團制度?为甚麽大多数国家早已废除死刑与鞭刑?
为甚麽要 立法,司法 和 执法 要 ’三权分立‘ ? 难道不值得 ‘三思’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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