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除了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外,其他社会差别,一概不能成立。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凡个人权利无切实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法国大革命,走向共和,比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早了122年。这一百多年间西方还经历了另一场工业革命,科技迅速发展,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而中国则处于已经停滞数百年的阶段。孙中山总结西方各国现代化的经验,在1924年写的《民族主义》中指出“中国领先美洲和欧洲几千年,就发展了一种民主哲学…..
欧洲超过中国的,不在于政治哲学,而只在于物质文明……我们需要向欧洲学习的是科学,而不是政治哲学。因为在真正的政治哲学原理方面,欧洲人需要向中国学习”。
法国大革命的理想目标,与中国古代《礼运篇》中的追求有共同之处。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社会,是一个伦理社会,而民主,则是这个伦理社会的灵魂。
1989年发生在天安门广场的“六四事件”,胡耀邦逝世恍如一场历史的邂逅,成为六四事件的导火线。当时北京各大高校学生为胡耀邦举行追悼会,数万人聚集在天安门广场上,普遍提出经济改革外,就是政治民主化的诉求,并在数日内演变成大规模的抗议示威。
(1989年,北京各大高校学生为刚死去的胡耀邦举行追悼会,后来演变成六四事件)
抗议示威活动从4月15日开始至6月4日结束,持续了七个星期。中国政府为了尽快结束抗议活动,动用了军队强制驱散人群,军民冲突下造成人命伤亡。官方数据是241人死亡(包括士兵),7000多人受伤;中国红十字会一度宣布说,平民的死亡人数为2600人,但后来又收回了这一说法。
紀念六四成为大中华圈(中国除外)、美国、澳洲等地华人的常年活动。六四已经进入第二十三个年头,它的持久性或许是当代新加坡人所难以理解的。对纪念“六四”的人们来说,这是一种道义,是一种责任,是一种良知,也是一种坚持;它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对自由的渴望,代表着人类永恒的价值。如果把整个六四精神推前,它所坚持的,是否相等于法国大革命促进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的信念?以及后来发生在中国本土的辛亥革命的诉求?